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六章 节制生育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未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已婚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不得施行复孕吻合术;不得使用未经鉴定认可的节育技术和方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终止妊娠的,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