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已废止工商、公安、交通、城建、卫生、劳动等发证(照)部门在核发证(照)前,应审验计划生育证明;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核发证(照)。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