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扶持技术市场的发展,并依法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