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省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州、地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