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省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州、地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