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已修改邮政企业根据社会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应当在选址、用地、供电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