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已修改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必须用于建设非营利性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前款所称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包括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邮件转运站,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