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邮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编制全省邮政发展规划;市(州)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邮政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邮政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