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实现邮政普遍服务均等化。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