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住宅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