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生产邮政用品(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监制,核发监制证书。不得无证或者盗用、冒用、借用监制证号生产、销售邮政用品(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