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并至少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和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