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邮政营业网点调整营业时间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