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禁限寄物品目录、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并提供必要的服务用品(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