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禁限寄物品目录、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并提供必要的服务用品(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