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