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资源补偿费的,由地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隐匿、伪报有关资料,漏缴、少缴资源补偿费由地矿部门追缴应缴纳费额,并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