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文化教育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第五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络,做好公共卫生、医疗救助和预防保健工作。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支持下,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卫生事业费的投入,培训卫生技术人才,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治机关组织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法加强药品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督。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经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持证行医。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