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并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