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采捕、收购和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卵和苗种,因养殖、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禁止捕捉、收购、贩运、销售青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