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未知(-1)

拒绝、阻碍地热水资源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