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七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排放污水、废气,堆放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制造噪音,捣毁其卵、巢、穴、洞以及实施其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