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九条已废止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分立、合并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二)歇业、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业务;(三)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形式;(四)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