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