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未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