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监理单位而未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