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作业活动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