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涵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