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承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对破损的照明设施,应当及时更换和修复,使亮灯率不低于97%。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供电部门应当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供电。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