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承担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