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四)安全评估报告;
(五)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六)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七)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影响交通安全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