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桥涵设施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在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二)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三)停放车辆,停泊船只,堆放物料;(四)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五)履带车、铁轮车等对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擅自在桥面上行使;(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涵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