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公共汽车候车亭(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在已建城市道路上新增、迁移公共汽车候车亭(站点)需要加固、恢复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管养单位采取加固和恢复措施,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