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提前挖掘前款规定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提前挖掘的时间缴纳一至三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的前5日和假期期间,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