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管线施工。穿越城市道路车行道进行管线施工的,应优先考虑采取非开挖技术的施工方案。单位和个人采取非开挖技术穿越城市道路的,必须在施工前对所在位置的地下管线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施工方案。采取非开挖技术穿越市政设施,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并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