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和街巷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确需临时占用城市次干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作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临时占用城市支路和街巷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作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