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四)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害的车辆;
(五)擅自设置门前台阶、固定坡道及修筑道路出入口;
(六)擅自拆卸、移动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七)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非法占用和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