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设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及养护规范。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及时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