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已修改城市市区内严格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共交通工具、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犬、猫等宠物进入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