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排水户、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测、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排水户的排水不符合要求,或者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不符合规范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