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放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登记,并定期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