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清理城市排水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应当根据其特性送至城市污泥处理场集中安全处置。在城市污泥处理场未配套建成前,送至垃圾处理场安全处置。

河道漂浮物等垃圾,应当及时送至垃圾场或者垃圾中转站。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