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章 辞职、撤职和批准罢免职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如果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常务委员会决定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