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任职期限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以及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一般应当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后2个月内决定任命或者任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