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管理和保护。 市、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城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