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二)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的;

(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

(四)妨碍教学用房采光、通风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