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内兴建教工家属住宅和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