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