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教育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达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