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不得妨碍教学用房采光、通风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医院(诊所)、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等产生噪声、有毒有害物的设施。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