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因城乡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交还用地,恢复原状。

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