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区禁止饲养猪、羊、鸡、鸭等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必须圈养。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者、携带者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