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场(厂)、教学科研单位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严禁任意遗弃、倾倒、焚烧、填埋。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